立法法的修改是一个里程碑
15日上午,出台15年后进行首次修改的立法法,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立法法的修改不但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一大批新加入或已出台实施多年的法规将步入变革的轨道,这其中包括各界关注的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法确定“税收法定”原则是今年“两会”的焦点之一,除了各界民众对依法征税的期待,关于税率法定“一波三折”的修订过程同样备受关注。根据最新公布的立法法全文,其中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目前大量未经人大授权的、由政府确定的税率可能都面临调整或者重新被授权的情况,大量与税收相关的法律也即将迎来新一轮的调整潮。事实上,全国“两会”期间在立法法三审稿中,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曾被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单从文字上看,正式出台的立法法与三审稿之间似乎只是个别字眼的区别,但个中的差异还是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强烈关注。或许是因为有了成品油消费税两个月三次上调的背景,三审稿变更税率法定的表述也很快在坊间引起震荡。
税种是对税收名目的称呼,而其中的税收要素则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税收法定原则若只有对税收名目的规制,而没有涉及税收要素等核心要素的法定,并不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完整表述,也容易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漏洞。税收是关系到每个公民财产权的大事,尤其税率的确定更是直接关系纳税的多寡,正因此,严谨的表述更有利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黑龙江省代表团参加审议,有人大代表提出,希望国家在财政税收上向煤炭枯竭型城市倾斜。对此,李总理并没有一如既往地“要求落实”,而是当场表示对这个问题不能马上作出答复,因为“我们推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你提出的正是税收方面的建议”。毫无疑问,法律会有一定的弹性,可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相关部门作出一定的调整。在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下,所有政府公权力都要放在法律的笼子里面,必须走立法程序,也必须明晰法律责任与义务,这正是李克强总理所作回应之根本。
以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而言,税率确实应该法定,这是立法法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所开宗明义的。但同时也应尽可能多地赋予政府上下浮动税率的权力,给予一个相对固定的调整空间。因为市场总是瞬息万变的,税率可以根据经济发展进行短期的调整,从而避免每次调整税率都要走立法流程而错失发展机会。从税收法定原则此次一波三折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法律的起草者还是提出修改意见的人士,共同目标都是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不断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代表们和专家们的声音能够最终被采纳,体现了人大推进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决心。
依法治国应当立法先行,“管法的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法修改关乎“四个全面”的顶层设计,关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意义重大,正当其时。越是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用法治引领改革,就越是需要有规范的立法法作为保障。归根结底,有高质量的立法法,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