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是差异化创新中的先行军
在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的宏观背景下,我国企业将面临发达经济体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的激烈竞争,急需实现由成本创新(costinnovation)向差异化创新(differentiationinnovation)转变。国有企业将在这一波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扮演先行军的角色。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程中,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其中的核心成员,因其强大的创新投入能力与特有的公共利益代表属性,将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攻克产业基础共性技术难题、联结创新知识与创新技术扩散的特殊作用。
技术创新分为三个阶段
技术创新过程是指从新技术知识的形成到最终运用于市场、产生市场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技术知识的形成阶段。该阶段主要通过持续的基础理论研究,形成一些抽象的创新技术知识,构成技术创新的思想源泉。该阶段通常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程度高等特征;同时,形成的基础知识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技术的专有性程度很低。第二阶段为将技术创新知识进行产业化运用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旨在对技术创新知识进行产业化开发,通过小试、中试以及工业化标准生产试验等诸多环节,将技术创新知识转化为成型技术。与第一阶段类似,该阶段也具有资金投入量大、技术路线不确定程度高、探索成果专有程度低等特征。第三阶段为基于成型技术的改进、推广阶段。即在第二阶段成型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各个维度的改良、使其不断成熟并在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之间进行扩散。相对而言,该阶段所需投资规模小,面临的技术路线不确定程度较低、技术的专有性程度较高,因而外部性较小。
国有企业在第二阶段具有优势
由于技术创新三个阶段所需投资量及创新技术的专有程度不同,各个阶段所适宜的创新主体亦有所不同。在我国,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研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并服务于社会公共目标,自然构成第一、二阶段(尤其是第一阶段)创新活动的最重要参与者。企业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投资于第一、二阶段创新活动的意愿较弱,投资于第三阶段创新活动的意愿则较为强烈。
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在上述创新活动分工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多第二阶段的创新活动。一是国有企业在获取公共资金、银行信贷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能力开展需要较大投入、持续期较长的创新活动;二是国有企业集中了大量的优质研究资源,在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正式研究机构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三是国有企业在所处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产业专注度高,能够较好地将创新技术知识落地于产业生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有义务、有责任承担更多第二阶段的创新活动。一是国有企业的公共所有权特征,决定了其在很大程度上应代表公共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公共的创新利益。国有企业的创新决策更多地出自于对创新收益、产业发展及政策目标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二是经由 “抓大放小”系列改革发展壮大的国有企业被政府定义为所在产业的骨干带头企业,这种骨干带头作用不仅体现在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上,更体现于创新能力、产业技术引领方面;三是国有企业是国家推行技术政策、攻克产业共性技术难题、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重要抓手。除此以外,通过对比各类创新主体,可以发现国有企业在承担第二阶段创新活动方面较其他创新主体更为适宜。相对于高校及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所具有的企业属性使其能够将创新技术与市场较好地对接;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独特政府政策支持与社会责任,使其有能力也有意愿从事一些非国有企业所不愿承担的专有程度较低的创新活动。对此,一个支持性案例是,为了解决经济与科技相脱节的问题,我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末对应用型的公立科研院所进行了企业化转制,当中大部分院所转制为国有企业,并成为了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的中坚力量。
第二阶段技术创新具有正外部性
第二阶段的创新活动上游联结创新技术知识,下游联结创新技术的产业扩散,构成整个创新过程的中枢。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第二阶段的创新活动,将对产业内其他所有制企业及区域创新发展带来正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的发挥及其作用大小,一方面需要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持久高效合作,将更多的市场需求因素融入基础创新活动,同时将基础创新知识高效地接入产业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创新合作,将创新技术在产业内进行广泛地扩散运用。
要加强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内在关联,一方面需要其加强对生产实践中遇到问题的理论提炼能力,以将研究需求向作为合作方的高校、科研院所准确反馈;另一方面需要其加强自身的理论研究,增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知识的理解与吸收能力,并尝试将这些创新知识用于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要提高国有企业推广行业共性技术的能力,则需要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创新合作,不断扩展生产可能性曲线,同时减少对后者的创新挤出效应。进一步,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搭建“协作、共用、共利”的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等方式,实现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中介服务机构及政府间创新资源的共享。
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创新中的特殊作用,还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的创新中枢作用并非适用于所有产业,而应聚焦于新兴产业、对经济具有战略意义、存在大量潜在市场需求且需要大规模要素投入的产业。这些产业更能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的技术引领与战略创新优势。二是国有企业创新中枢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整体性与规划性。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时应主动避免因辖区竞争所导致的国有企业创新资源过度、重复投资。三是在重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中枢作用时,不能忽视其由于行政垄断而存在的竞争不足、治理结构缺陷、管理中的X非效率所带来的创新效率低下问题。同时需要正视国有企业在创新方面还存在研发强度低、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高、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资源共享机制缺乏、未形成有利于创新的企业文化等诸多问题。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中枢作用既需要克服上述效率损失问题,也要逐步解决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深层次问题。四是国有企业创新中枢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对国有企业绩效评估方式的深入改革。需要充分考虑第二阶段创新活动中资金投入的密集性、长期性、持续性要求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将对行业共性技术、区域创新发展的带动作用纳入国有企业经营者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体系。同时着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形成职业的企业家群体,在国有企业高管任命过程中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内部员工的创新激励机制,让其创新贡献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创新激情能够被充分点燃。从长期来看,还需要建立以人为本、鼓励创新、容忍创新失败的国有企业文化。
在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的宏观背景下,我国企业将面临发达经济体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的激烈竞争,急需实现由成本创新(costinnovation)向差异化创新(differ-entiationinnovation)转变。国有企业将在这一波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扮演先行军的角色。一方面,国有企业需要积极地利用国外的研发资源和国际创新知识来突破行业技术难题,如与国外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或聘请国外专家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需要打造属于自己的核心品牌,关注对于核心技术的保护,进行合理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避免毫无知识产权护航的创新技术输出,同时积极避免海外知识产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