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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可创业”是一道考验题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在职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8月20日《郑州日报》)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把知识转化成为经济效益成了一种全民情绪。海南省政府出台的就业创业的意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岗创业”的描述格外引人注目,这无疑是助推这种情绪成为现实的“利器”,它在于政策激励让一些体制内人员不再害怕一旦创业失败,后方“根据地”不保。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项政策的落实其实是一道考验题。

我们知道,海南省的做法其实是对国务院精神的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政策的落实对推进产学结合是有利的,但地方配套措施不足的话就容易“念歪经”。具体就是,在职创业涉及到很多问题需要厘清。对于在职创业所要求的“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怎样把握?由谁界定?怎样监督?都需要明晰,因为一旦新的制度留有漏洞,就会衍生出各种问题。是不是会出现变相吃空饷、利用单位资源谋私利等问题呢?尽管概率应该不大,但也应该及早防范。此外,对于离职创业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不加以界定,是否会造成一些人员两边“排队”,影响了尽心干本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呢?毕竟目的正义,不能代表程序正义,对上级精神的落实尤其应该注重这一点。

制度设计不严格,权利就会有寻租空间。假若灵活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模式,解放知识生产力,成为了单位人事管理的“口子”,引起贪腐问题,那显然与改革初衷相悖。

毋庸置疑的是,体制内有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掌握了先进技术的科研人员加入到创业潮中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事业单位人员的知识价值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总之,健全举措远比仅仅领会精神重要。于此而言,地方政府不妨把“事业单位人员可创业”当作一道考验题,积极赋予这项政策生命力。

 

 

发布时间:2015-8-24 访问次数:1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