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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责任”追究看“守土有责”

近日,省委印发《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五大类37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湖北日报》5月24日)

有岗必有责、守土须尽责。“两个责任”履行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而出台“两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列成37种将被追责的情形,实行“一案双查”的6种情形,无疑是守不住责任这个防线,从全面“领导责任”到“主体责任”的转变,在齐抓共管中,实现“同频共振”,做到“守土有责”。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别追究,并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杀手锏”,否则,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

诚然,两个责任,对于从严管党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方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上,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责不力不乏存在。出台追究办法,积极改变这种状况。是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由领导抓,层层抓,具体抓、抓落实,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让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当然,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本还在担当。担当就得尽责,尽责就得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确保坚守的“城池”万无一失。这里的尽责,其一是由内而外的自我责任,是一种对自己更严格的标准,同时也要履行好职业责任,增强尽忠职守,过得硬、靠得住监督、管理职责。能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严抓严管,切实看好自己的“责任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旦到了“两个责任”不力,带来的责任追究已是得不偿失。防范于未然,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适时联动,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惩罚不是目的,坚持抓早抓小,是对部分“边缘”干部以警示。尤其是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坚持雷霆出击,对“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更得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防止“抱团式”“塌方式”腐败,斩断环环相扣的灰色利益链条,还一方净土。

同时也要辅以多维创新监督模式。要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等制度化、动态化、立体式检查考核模式;更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制度、办法、规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当办法不是一阵风,方能及时清除影响政治生态的“垃圾”和“毒素”,进而增强“免疫力”“抵抗力”,让“两个责任”追究《办法》,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中,形成横向无边、纵向无底、维度无限的腐败“隔离带”。

在其位、谋其职。作风正则民意顺,民心齐则民力聚。以《办法》中“两个责任”追究看“守土有责”,既有行动,又重担当,相信只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守土有责,定能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地方发展的正能量。在敢于作为、善于作为中让领导干部强,班子强,为民服务意识到位。

 

 

发布时间:2016-5-26 访问次数:1743